关注手机网站
© 2018 海乐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15022764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泉州
公司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潮乐村工业路200号
服务热线
400-855-7768
公司邮箱
关注微信公众号
泉州海乐食品购物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泉州海乐食品购物卡(以下简称购物卡)是泉州海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且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购物卡为磁条卡。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购物卡。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购买购物卡的单位和个人。
2、“不记名购物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该卡只能用于消费、使用完即止的卡。
第二章购卡
第六条
单位、个人或代理均可向发行机构或发行机构指定的直营门店购买购物卡,一旦购买了购物卡,视同自愿同意并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购买购物卡须支付与购物卡面值等同的金额。
第八条
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个人或代理通过泉州海乐食品公司或者旗下直营门店等途径购卡时,需配合做好实名登记工作,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料登记:1、个人购卡登记内容包括:购卡人姓名、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资料;2、单位购卡登记内容包括:经办人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留存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影印件、委托购卡函等资料; 3、代理人购卡登记内容包括: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资料。
第九条
发行机构发行面值:300元购物卡、500元购物卡、1000元购物卡三种面值的不记名购物卡。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
泉州海乐食品购物卡使用说明:
1、购物时,请主动出示本卡;
2、本卡仅限在泉州海乐食品旗下直营门店使用;
3、本卡不兑现、不计息、不挂失、不找零,余额为零收回本卡;
4、本卡按照《泉州海乐食品购物卡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6、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泉州海乐食品拥有本卡的解释权。
泉州海乐食品直营店地址及联系方式:
海乐食品渔乡缘鱼卷工厂店
地址:惠安县崇武镇潮乐工业区工业路200号
电话:0595-87680768
海乐食品渔乡缘鱼卷古城店
地址:惠安县崇武镇古城路47号(西门街头)
电话:0595-87222999
海乐食品渔乡缘鱼卷兰台店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兰台路172号(人才大厦对面)
电话:0595-28928868
海乐食品渔乡缘鱼卷世纪店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新景路8号(大润发对面电信大楼楼下6-7号店铺)
电话:0595-87899888
第十一条
有效期:不记名购物卡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不记名购物卡不可挂失。
第十三条
超过使用期限的购物卡将无法正常使用,持卡人可向发卡机构申请延期服务。
第十四条
交易凭证:本卡交易时打印的凭证或凭购物卡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1、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2、发行机构若发现购物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人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1、发行机构以书面或泉州海乐食品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提供购物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标准等。
2、发行机构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直营门店等服务。
3、发行机构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购买人的权利:
1、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购物卡的权利。
2、购买人有权知悉购物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及标准。
3、购买人对购物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人的义务:
1、购买人未妥善保管购物卡,导致购物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买人对购物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购物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本购物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买人不得将购物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